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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》10月1日起正式实施
核心提示:《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,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
      《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,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“《条例》立足南京实际,完善政策法规制度设计,补齐固废管理短板,解决执法监管难题,将为南京‘无废城市’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。”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、研究室主任王利民说。

      原《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》于2009年3月26日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,2018年7月进行了部分修改。去年底,市人大常委会把全面修订《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》列入2023年立法计划。

     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、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王珍祥介绍,《条例》突出资源化利用,针对我市产生量较大的粉煤灰、冶炼渣、工业副产石膏等,提出综合利用要求。聚焦减少填埋量,鼓励对危险废物焚烧残渣、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开展综合利用。严格危废环境准入,严控无本地危废配套利用、处置能力的项目,严控危废转入本市贮存、填埋。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、产生量、处置能力缺口以及重点研发方向等信息,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或者存在利用、处置能力缺口的项目。

      落实主体责任,规定接受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,核实、报告、处置固废的主体责任,对相关违法行为设置了没收违法所得、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、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等罚则。明确建立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、实验室固体废物一体化服务体系,建设面向全社会的固体废物全类别信息平台。

      有“良法”,更要有“善治”。围绕《条例》实施情况,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杨林富表示,市生态环境局将加强统筹协调,强化执法监督,做好条例的普法宣传、教育培训等工作,提升企业和公众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治意识。同时将联合市发改委、商务局、农业农村局、绿化园林局、卫健委等部门,进一步探索、完善部门协作机制,共同建立完备的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体系,全面提升全市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水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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